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住所 济宁市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_号 经营场所 济宁市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_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济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

  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等。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

 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

  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承诺不实,由登记机关以“提供虚假材料”查处,申请人自愿接受处罚,并依法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并承担不履行相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