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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马培杰,男,1971 年 12 月 11 日生,xxx 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 XX 的委托律师。联系 xxx13508724904,律师执业证号 15329 20342433。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 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 XXX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

 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 XX 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 XX 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 XX 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96 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 XX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 XX 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 2 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 XX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 XX 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 XX 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 XX 家属愿

 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 XX 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 XX 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 XX 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 XX 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安华律师事务所

 马培杰 律师

  八月五日

  附: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杨 XX 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