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伪满《新商会法》的颁布及其调整

[摘 要]“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很快沦陷。在长期的沦陷时期,日本不择手段地对哈尔滨商会的组织系统进行渗透,使哈尔滨商会在其上层领导人的把持下,充当了日本调控东北市场的工具。本文依据《滨江时报》,对《新商会法》的酝酿、条文的颁布、实施后的调整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会;新商会法;哈尔滨;伪满时期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东北,为实现其对东北地区疯狂掠夺的目的,日益强化了殖民经济体系,从而牢固地完成对东北地区的控制。处于沦陷状态下的哈尔滨商会,脱离了以《商会法》为依据的活动准则,更多的是受日伪政府的控制。伪满政府为了更好的控制哈尔滨的经济大权,并且为了加强对商会的控制,在商会的原有体系上进行了改造,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颁布《新商会法》,调整商会内部组织,使其成为日本调控东北经济市场的工具。本文主要是对《新商会法》颁布前讨论、《新商会法》的实施及其调整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新商会法》出台背景及目的

满洲国中央实业部为了谋求满日商会团体的融合统一,着手定立商会法。该法大体仿效《日本商工会议所法》,强制性加入征收权,并按照满洲国特殊情况而制定,决定在每一个都市设一商会,内设满人部、日本部,以谋求融合。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满洲国政府对各种经济团体,更新组织,东北各地方的商会及分会等,其组织及内容均不一致,故为从事整顿,以便适应新局面。在《新商会法》未颁布前,先行解散现有的组织。

在《新商会法》颁布前,关于商会合并、解散问题,商界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争论不一。滨江省公署实业厅“在新商会法未颁布前,各地商会不能轻予解散,有必要情形时亦须实业部核准”[1]。 对于新法,商工业者希望“一县村一个商会,既有商会续存”[2]。对于新法,道里、道外商会因商业情况不同,出于利害关系不愿意合并,道外商号,大发货屋子(代理店)最多,资本多在数十万元以上,因商会比较重视其利害关系,所以对于会董方面,希望谋得一席,以便遇事参加意见。道里商号,多火磨油坊业,资本也为数万,亦因本身的利害关系,该业也必有会董参加。

关于一地有两个以上的商会合并的问题,并在商会内,设置日商部分的问题,新京日满实业部协会向全满249个商会,征求意见,所征求的意见共有三项:一、在一个地域内设立一个商会之意见;二、凡属当地的商号,均须强制为会员的意见;三、商会内设置日商部分之意见;但答复者,多为县商会。或仅有一商会,或无日本商工会议所,所以其答复,并没有所谓八大商会意见重要。(八大商会指,吉林、奉天、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哈尔滨道外、营口、安东、新京等八商会。)当中以哈尔滨道外市商会所提出的理由较多。[3]

二、《新商会法》的颁布及主要内容

关于各地商会改组,于新商会法颁布后,即可实行。实业部召集各地关系人员赴新京说明《新商会法内容大要》[4]。其大要如下:(一)以日本之商工会议所组织法为模范,商会为商工业经营者之利益团体,非为事业团体,故仍取原定方针。(二)会员,以营业税之一定基准以上之纳税者,使强制的加入,而其基准额及会费,顺应各商会之特殊事情,分别定之。(三)对满洲国人,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现商会,仍照该会原样,改为新商会,使加入日本侧之商工会议所,然满洲国之特殊会社,均须全部加入。(四)以之作全国商会之中央机关,设与日本商议相当之全满商会联合会,置于新京,然而该同业公会,犹如日本商业组合,关于种种之统制事项,给予强制力,同业公会与商会,有无使会员加入之强制力,全与本质不同,而两者间的关系,单以商会构成上,则同业公会亦仅不过为其阵容已耳,又于满洲之重要产业部门,皆全为所占,特殊会社之加入者,假令为名目的,然而咱商会故有此重要存在,当持有立之意见与愿望。

《伪满商工公会法》于1937年12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一、商工公会以改善发展商工业为目的;二、商工公会名称中必须有商工公会字样;三、商工公会设参事大会;四、参事大会由主管部大臣选任的参事及铨选委员会选定的参事组成。关于铨选委员事宜由主管部大臣确定;五、参事大会由会长召开。参事大会的议长为会长,关于参事大会议事事项由章程规定;六、实施本法时,现有的商会及其他准此的团体,在本法实施同时均视为按本法设立的商工公会;七、关于前条的团体在本法实施时,在同一地区存在两个以上的团体时,须在本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按合并的手续改为一个商工公会等

哈尔滨商工公会与全满的各商工公会一样,根据1937年12月公布的满洲国商工公会法,按照一个地区组织一个商工公会的原则,于1938年4月1日,将代表哈尔滨各商工业者的机关——日本商工会议所与哈埠方面的三个商会合并组成。另外,考虑到哈尔滨的特殊情况,还吸收了白俄人商工业者。

商工公会,不是原封不动地继承过去的商工会议所或商会的传统,而是为适应满洲国的经济形势,为实现其宗旨与机能的法人机构。商工公会法第十条,列记着如下商工公会的事业:一、关于商工业的联系、调整;二、关于商工业的调停或仲裁;三、关于商工业的通报;四、关于商工业的指导;五、关于商工业的介绍或斡旋;六、关于商工业的证明或鉴定;七、关于商工业的调查;八、关于商工业的建筑物设立及管理;九、谋求商工业的改善与发展及其他必要事项。该法第十题条规定:可向商工公会会员下达命令:按照章程规定,为达到商工公会的目的所必要事项。在上列各项目中应注意的是:商工业的联系调整、关于商工业的调停仲裁、对会员商工业者的命令全的三点。商工工会,通过联系调整,被授予对商工业统治机关的职能;通过关于商工业的调停、仲裁,被授予处理商工业纠纷的裁判权;通过对会员的命令,代行部分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能。

商工公会与过去的商工会议所或商会不同,当然不是把原来的职能完全去掉,而是又增加了新的机能,将商工公会加以扩大和强化,商工公会被授予的使命职责是:谋求各地方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将地方产业状态的实情,反映到国家,尽而实现国策。应着眼于以上两点进行调查研究,将其结果付诸实践。

哈尔滨商工公会于1938年4月1日正式合并成立,开始在哈尔滨商工会办公,正副会长及会员已有决定。会长:张廷阁(道里总商会长);副会长:加藤明(日本商议会长)。李明远(道外商会会长)。卡札阔夫·卡札阔夫斯基(白俄商议副会长);常务理事:中西仁三(日本商议理事)。程儒堂(道里总商会理事)。王岑伯(道外商会理事)。道布洛也特夫(白俄商会理事);理事:足立义之助(哈尔滨市公署商工科长)。辻光(日本商议副会长)。唐绍臣(道里商会理事)。刘作亭(道外商会副会长)。可以看出商工公会是由原日方商工公会议所和中方道里、道外、香坊三商会四个机关合为一体。根据哈尔滨的特殊情况,在会员的构成上网罗了日中俄三方面的商工业者,机关的高级职员、参事也由这三国人组成。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发展商工业,它不只是政府的经济咨询机构,协助政府推行经济国策,而且是政府实施政策的辅助机关。

商工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内,理事十人内。由经济部大臣任免。会长代表本商工工会总理会务,副会长辅助会长,会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务,代理顺序由会长确定。理事辅助会长及副会长管理会务。商工公会为处理日常会务,可从历史中出若干人作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经监督官署承认由会长确定。职员可出席参事大会陈述意见,职员会由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组成。可审议的事项:(一)会长向参事大会提出的议案;(二)对本商工公会的意见或重要希望;(三)关于参事大会重要决议的执行方法等。

商工公会设参事大会,参事大会由主管部大臣选任的参事及铨选委员会选定的参事组成。铨选委员事宜由主管部大臣确定。参事任期4年。需经参事大会讨论的事项有:修改章程;经费预算及课赋征收办法;工作报告及收支决算的承认;借款;顾问的聘任与解聘;课赋罚款;合并或解散;其他重要事项。参事大会分定期与临时两种。定期大会于每年二月及九月召开两次;临时大会是:会长认为有必要或者得到总参事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出记载会议目的事项及召开的事由的书面材料,并报告了参事大会时召开之。参事大会由会长召开。参事大会的议长为会长,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会长召开。

商工公会的职员由主管部大臣任免,但非会员理事不得超过其总数的二分之一。主管部大臣认为必要时,任何时候都可要求商工公会报告会务或财产状况,或者让所管的官吏检查其金库账簿及其他各种文件备品。主管部大臣关于商工公会的会务,在公益或监督上可做出必要的命令。主管部大臣认为商工公会的参事、职员或者善后清理人的行为违反法令或章程,或者损害公益时,可以解除其职务。滨江省所管辖的哈尔滨商工公会及各县商工公会参事,共四百余名。其中哈尔滨商工公会参事会的参事,决定为四十六名,满商占二十余名,俄商五名,其余则是特殊会社,中央银行,国际运输,航业联合局,大同酒精,日满制粉等。

商工公会为处理总务、会计、调查及其他事务设事务局(办公室)。事务局设主任、书记及其他必要的事务员。事务员的任免由会长确定。

三、《新商会法》颁布后哈尔滨各商会调整与合并情况

商工公会法颁布后,对于管下各商会的改组与合并,是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哈市各商会,一律归并,市内有两个工会存在的,亦一律合并为一。商会召集管下各县市商会长,开展商工公会协议会,研究改善及合并等重要事项。除哈尔滨市商会外,管下各县,共有四十一个商务会,其中商会合并与改组,经实业厅的核查,大体已有决定。在呼兰、阿成、双城、海伦、绥化、巴彦、木兰、宾县、五常、肇东、兰西、望奎、兴隆等处,其中安达和兴隆镇的两商会,合并为一,其他各商会,则断然废止。至于各存在的商会,依照新法进行。商会名称废止,全部改称商工公会。各商工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其他理事十名之内预定,并参事等之一部人事,由经济部大臣任命。经商工公会协议会的决议,本市日本商工会议所,道里,道外,香坊各商会,对于合并手续,已开始进行研讨。

关于道里外两商会,及哈尔滨日本商工会议所,正式合并于道里商会,康德五年四月一日正式改称为哈尔滨商工公会,对于该会内部的组织亦已有规定:(一)总务处,下设经理科,庶务科,文书科三科。经理科下设财务股,出纳股。庶务科下设庶务股。文书科下设文书股,翻译股。(二)调查处:下设调查科,资料科。调查科下设商工股,编辑股。资料科下设资料股。(三)业务处:下设指导科,科下设统制股。(四)咨询处:下设咨询科。为求便于统制,哈尔滨商工公会内部组织进行改正,分一局四处八科。[5]

由于哈尔滨商工公会受到日伪政权的控制,所以这成为日本侵略者的经济工具。

参考文献:

[1] 《滨江时报》,1937.2.23.〈6〉

[2]《滨江时报》,1937.5.29.〈6〉

[3]《滨江时报》,1936.4.10.〈6〉

[4] 《滨江时报》,1937.3.21.〈6〉

[5]所谓一局四处八科是指:事务局、总务处、调查处、业务处、咨询处、庶务科、文书科、经理科、调查科、资料科、统制科、指导科、问事科、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