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公室法治调研工作办法

 乡 镇 办 公 室 法 治 调 研 工 作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 切实 加 强 和 改 进 法 治 调 研 工 作 ,推 动 调 研 工 作 规范 化 、 制 度 化 、 长 效 化 , 根 据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厅 关 于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提 高 调 查 研 究 实 效 的 通知 》《 中 共 大 山 县 委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委 员 会 工 作规 则 》《 中 共 大 山 县 委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委 员 会 办公 室 工 作 细 则 》等 要 求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调 研 工 作 坚 持 以 新 时 代 中 国 特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面 依法 治 国 新 理 念 新 思 想 新 战 略 和 视 察 大 山 重 要讲 话 精 神 , 增 强 “ 四 个 意 识 ”、 坚 定 “ 四 个 自信 ”、 做 到 “ 两 个 维 护 ”,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决 策 部 署 和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各 项 要 求 ,围 绕 法 治 大 山 建 设 目标 任 务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提 出意 见 建 议 , 服 务 决 策 , 交 流 经 验 , 推 动 工 作 ,为 法 治 大 山 建 设 提 供 理 论 支 撑 。

 第 三 条

 调 研 工 作 贯 穿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各 环 节 , 覆 盖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工 作 各 方 面 ,聚 焦 法 治 大 山 建 设 的 重 要 决 策 、重 大 部 署 、重点 工 作 等 ,立 足 解 决 法 治 建 设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和薄 弱 环 节 ,总 结 宣 传 推 广 经 验 做 法 ,组 织 开 展有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的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精 准 、科学 、管 用 、有 效 的 意 见 建 议 ,为 推 进 全 面 依 法治 县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

 第 四 条

 调 研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围 绕 中 心 , 服 务 大 局 。

 把 法 治调 研 工 作 放 在 全 县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全 局 中 谋 划和 推 进 , 服 务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工 作 。

 ( 二 )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 目 标 导 向 。

 紧 盯 法治 大 山 建 设 中 的 痛 点 难 点 ,着 力 推 进 治 理 体 系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补 短 板 ,强 弱 项 ,提 高 调研 工 作 效 能 。

 ( 三 )

 坚 持 深 入 基 层 , 深 入 群 众 。

 下 沉 一线 、深 入 实 际 ,自 觉 向 实 践 学 习 、向 群 众 学 习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全 面 掌 握 第 一 手 资 料 ,真 正 把各 方 面 情 况 摸 清 吃 透 。

 ( 四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 。

 立 足 实际 ,因 地 制 宜 ,准 确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切 实可 行 意 见 建 议 ,强 化 调 研 成 果 转 化 ,推 动 问 题解 决 。

 第 五 条

 中 共 大 山 县 委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委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 )负 责 全 县 法 治 调 研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统 筹 协 调和 督 促 指 导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党 委 法 治 建 设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的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本 地 区 调 研 工 作的 具 体 组 织 开 展 和 实 施 。

 第 二 章

 课 题 选 定

 第 七 条

 调 研 选 题 范 围 :

 ( 一 )

 围 绕 党 中 央 和 关 于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重要 决 定 、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 ( 二 )

 围 绕 中 央 依 法 治 国 委 和 县 委 依 法 治县 委 会 议 精 神 的 贯 彻 落 实 和 审 议 、批 准 的 工 作规 划 、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 三 )

 围 绕 全 面 依 法 治 县 工 作 , 针 对 当 前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工 作 领 域 中 出 现 的 新情 况 、 新 问 题 及 取 得 的 新 成 效 ; ( 四 )围 绕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法 治 建 设领 域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 ( 五 )

 其 他 需 要 调 研 的 事 项 。

 第 八 条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在 面 向 社 会 和有 关 单 位 征 集 课 题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年 度 调 研 项目 ,明 确 牵 头 单 位 和 参 加 单 位 ,制 定 年 度 调 研计 划 ,经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办 公 室 会 议 审 议 后 实施 。

 第 九 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开 展 的 专 题 调 研 ,由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按 程 序 报 经 审 批 后 实 施 。

 第 三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条

 牵 头 单 位 和 参 加 单 位 应 当 组 成调 研 组 ,组 长 一 般 由 牵 头 单 位 在 职 的 县 处 级 领导 同 志 担 任 ,明 确 专 门 人 员 参 加 。根 据 调 研 内容 需 要 , 可 以 吸 纳 专 业 人 员 参 与 。

 调 研 工 作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教 学 研究 机 构 、实 务 机 构 等 开 展 ,由 牵 头 单 位 、参 加单 位 和 受 托 单 位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共 同 组 成 调 研

 组 。

 第 十 一 条

 牵 头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调 研 方 案 ,明 确 调 研 目 的 、调 研 内 容 、人 员 分 工 、调 研 方式 、 日 程 安 排 、 组 织 保 障 和 其 他 事 项 等 。

 第 十 二 条

 调 研 应 当 综 合 运 用 书 面 调 研 、实 地 调 研 、问 卷 调 研 、随 机 抽 样 、统 计 分 析 等方 法 进 行 ,注 重 运 用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等 现 代 信息 技 术 手 段 采 集 调 研 信 息 。

 第 十 三 条

 涉 及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调研 课 题 ,应 当 采 取 实 地 考 察 、座 谈 会 、征 求 意见 等 方 式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建 议 。专 业 性 、技 术性 强 的 重 大 调 研 课 题 ,一 般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第 十 四 条

 调 研 组 应 当 加 强 与 领 导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基 层 单 位 、教 学 研 究 机 构 、实 务 机构 等 联 系 ,强 化 沟 通 协 作 ,做 好 信 息 交 流 ,提高 调 研 工 作 水 平 。

 第 四 章

 成 果 运 用

  第 十 五 条

 调 研 结 束 后 , 调 研 组 应 当 及时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应 当 客 观 全 面 反 映实 际 情 况 ,实 事 求 是 分 析 归 纳 问 题 ,提 出 针 对性 和 操 作 性 强 的 对 策 建 议 ,可 以 附 图 表 、图 片等 相 关 背 景 资 料 ,以 及 提 出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文 件 、 政 策 性 文 件 等 的 建 议 稿 。

 第 十 六 条

 调 研 报 告 经 牵 头 单 位 审 定 后 ,报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

 第 十 七 条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负 责 组 织 有关 专 家 对 调 研 报 告 进 行 评 定 。评 定 方 式 以 邮 寄评 定 为 主 , 会 议 评 定 为 补 充 。

 评 定 标 准 :

 ( 一 )

 事 实 准 确 , 资 料 详 实 , 分 析 透 彻 ; ( 二 )观 点 鲜 明 ,依 据 充 分 ,意 见 建 议 针对 性 、 指 导 性 、 操 作 性 强 ;

 ( 三 )

 结 构 合 理 , 逻 辑 清 晰 , 文 字 凝 练 。

 第 十 八 条

 建 立 调 研 成 果 跟 踪 、 反 馈 和评 估 机 制 , 促 进 调 研 成 果 转 化 运 用 。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 应 当 及 时 将 调 研 成 果 向有 关 部 门 反 馈 ,及 时 跟 进 上 级 机 关 和 上 级 领 导对 调 研 成 果 的 指 示 批 示 情 况 ,收 集 实 务 部 门 对调 研 成 果 的 运 用 情 况 ,视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调 研 后的 评 估 工 作 。

 第 五 章

 保 障 与 纪 律

 第 十 九 条

 牵 头 单 位 应 当 将 调 研 课 题纳 入 本 单 位 调 研 工 作 计 划 ,支 持 和 保 障 调 研 工作 顺 利 开 展 。

  第 二 十 条

 调 研 对 象 应 当 配 合 调 研 组工 作 ,全 面 客 观 真 实 反 映 问 题 ,不 得 编 造 虚 假情 况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等 ,更 不 得 对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的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

 第 二 十 一 条

 调 研 应 当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中央 八 项 规 定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精 神 ,轻 车 简 从 ,不搞 形 式 主 义 ,不 提 与 调 研 无 关 的 要 求 ,不 增 加基 层 负 担 。

 第 二 十 二 条

 开 展 调 研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应 当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

 第 二 十 三 条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带 头 大 兴 调查 研 究 之 风 ,组 织 承 接 好 上 级 调 研 任 务 ,统 筹做 好 本 级 调 研 安 排 , 指 导 好 下 级 调 研 工 作 。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法 治 调 研 基 层 联 系 点制 度 ,强 化 蹲 点 调 研 、跟 踪 调 研 ,提 高 调 研 工作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

 第 二 十 五 条

 健 全 表 彰 奖 励 机 制 , 适 时组 织 优 秀 调 研 成 果 评 选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县 委 依 法 治 县 办负 责 解 释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