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

 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 4KVA 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 100 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

 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 5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机电科机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

 第五条

 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搬家,必须提前十天到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