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转移支付制度概述及经验借鉴

工作尽快的实施与完成。

4.援助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或面临财政重建等特殊财政需要时,中央政府可通过提高补助率、利息补助等方式,对其进行财政援助,以确保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健全运行。

5.奖励从事创新活动的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致力于那些中央政府急于从事却难以从事的活动,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的创新意识。

6.对地方政府受托承担中央事务的行为给予补助。对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工作,出于便利国民、提高效率等考虑而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2]。

(二)国库支出金的类型

按照国库支出金的支出目的分类,主要有三种类型:国库负担金、国库补助金和国库委托金。

国库负担金是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确保一定的行政水准,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那些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部分费用,由国家承担的部分称为国库负担金。例如:“儿童辅助费”、“灾害救助事业费”需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拨款。

国库补助金是国家为了奖励从事特定工作以及为特定工作提供援助所给予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例如埋藏文化发掘调查补助金等。

国库委托金是与国家利害相关的,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事权,为便于操作和执行,委托地方政府经营,国家将相关经费以委托的方式交付给地方政府。例如:委托地方政府从事的国民年金业务、国会议员的选举、国税调查等。

(三)国库支出金的监管

与地方交付税一样,国库支出金也是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直接分配,但分配的资金中,都道府县所占份额较大。由于国库支出金是作为中央本级支出,是在指定用途的条件下对地方政府的资金转移,因而对其监督管理不仅地方负有职责,中央政府也负有重要职责。中央政府对国库支出金的监督管理类似于其他中央财政支出,主要由财务省监督、指导,由会计检查院进行审计。

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专款专用。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发现挪用则可收回资金或进行其他处理。其二是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监督。通过对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资料真实性及支出进展、工程进度等进行调查、监督,保证国库支出金的有效使用。其中,对于地方政府故意虚报材料,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进行严厉的处罚,必要时可以暂停对其支付国库支出金[3]。

三、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

(一)地方让与税

地方让与税是一些原属于地方税的税源,因税制改革等原因而作为中央税加以课证,但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将该部分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地方让与税主要包括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飞机燃料税、汽车重量税、特别吨位税和所得赠送税。这些税收根据相关的地方特性进行分配,如对石油天然气税,根据地方道路所占的份额,拿出该项税收收入的50%,分配给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除飞机燃料税、特别吨位税的范围限定在机场、港口所在地外,其他四种让与税对象均为一般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但是地方让与税的规模不大,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只起辅助作用。

(二)地方特例交付金

地方特例交付金是为了填补始自1999年的持久减税,所造成的交付税财政资源不足,导致地方税下降而采用的制度。收入扣除使国税中的征税基础额减少的同时,也降低了地方税收,使得地方财政的标准收入额减少,造成中央向地方政府的交付税总额变相的增加,进一步造成了国库的严峻状态。为填补地方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增加地方债的发行以及增加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借款,除此之外,作为地方财源的填补,使用了国家从一般会计中筹措出的地方特例交付金。2003年,由于来自中央的国库支出金额减少,地方收入的减少也要通过地方特例交付金来填补。

四、日本转移支付制度经验借鉴

1.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有保障。占日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最大的地方交付税,其资金来源同当年的税收收入直接挂钩,且维持一个固定的比例,充分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及时、充足。

2.日本地方以下税收分配明确,不仅都道府县有其明确的税收收入来源,市町村也有其固定税收收入,这充分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提取提供了财力保障。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更精确地计算本地区的地方交付税数额。

3.日本转移支付金计算科学、精细。地方交付税的计算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上报,考虑到税基的不同,并有明确的计算科目和调整方法,这就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修正系数的分类非常细致,不仅考虑到人口密度的不同,还对北方地区的降雪等生活问题设置了修正系数,使得资金的使用和扶持意图更明确。

4.民主化的监管模式。转移支付金的确定是地方和中央共同协商来完成,总务大臣的统筹使得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的领导,而赋予地方团体对资金的提取、使用等质疑权力,避免了中央的过度集权。

5.三级财政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得资金使用更有效率。较多的行政审批、划转层次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金的及时划拨使用,影响资金的经济效率。日本执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负责统筹规划及监管,都道府县进行上传下达,市町村负责申请和执行。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时,不仅根据都道府县的申报,还直接复核市町村的申报材料,更能反映基层政府的需求,提高审批和行政效率。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是分两个会计进行的,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有的资金分别划拨到市町村和道府县,这直接避免了道府县对市町村资金的挪用,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卢中原.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60.

[2] 财政部预算司赴日本考察组.日本的行政与财政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2002(51).

[3] 龙卓州,陈达.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及其借鉴[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2(3).

(责任编辑:刘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