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 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

  请

  表

  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广播电视厅编制

  申 请 单 位 情 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教育 科研 新闻 金融 经贸 宾馆 公寓 其他 地址

 邮编

 单位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管理部门

 负责人

 电话

  专职管理人员姓名、电话

  收视对象 涉外宾馆住客 外籍人士 港澳台人士 其他 传送房间数 (终端)

  申 请 接 收 的 卫 星 电 视 节 目 卫星名称

 卫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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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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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地

 址

 许可证号

 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地市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意见 地市级国家安全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意见 省级国家安全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情

 况

  省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审批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卫星名称

  收视内容 (频道)

  收视范围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备

  注

  注

 意

 事

 项

  一、 申请单位限于:(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二、 申报程序:(1)先向当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送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3)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4)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穗单位可直接送省国家

 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 施工安装:所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解压、解码器)须由持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所使用的设施必须是国家许可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

 四、 验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联合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检验。

 五、 要设置专用频道,完整接收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当地电视台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