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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 XX,男,1964 年 9 月 23 日生,汉族,住 xxx 市武昌区 XXX,原为 XX银行 xxx 分行零售事业部客户经理,xxx:139XXXX5616 被申请人:XX 银行 xxx 分行,地址:xxx 市武昌区 XXX 号,联系 xxx:135XXX1008(乔XX 经理) 法定代表人,周 XX,行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244710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专项准备金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代垫的客户逾期个人按揭贷款还款 元; 以上费用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 5 月份通过兴鄂【 】68 号文件与 XX 银行江岸支行建立劳动关系,任职 XX 银行 xxx 分行业务二部客户经理一职。被申请人于 11 月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和合同是 至 6 月份。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期间,因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为了被申请人的自身利益,单方强行每年胁迫扣除因为申请人办理的按揭贷款业务没有及时还款而作为罚金的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但每年的年终都没有予以返还,累计达 24 万元。

 从 开始,申请人因被 XX 银行 xxx 分行要挟扣洪山业务部整个部分的绩效并且减

 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且所扣金额与逾期的贷款余额相差无几,为了拿到相应的酬劳,无奈截止 元月 31 日申请人垫付按揭逾期贷款 643128.3 万元。具体时间见 14 户按揭垫款的证明及附件(共 3 页),曾 XX 为被申请人零售部的催收领导。

 至 元月份通过周 X、曾 XX 两人扣的代缴款。其中 3 月 31 号的 45 万是申请人借王 XX(实际是申请人爱人)的钱转账给曾 X(实际转到田 XX 名下,田 XX 是曾祎 5岁的女儿)代扣,现金给付(16000+29900=45900 元),还有 58000 元是通过周 X(周X 是扣申请人的绩效钱)转账给曾 XX(实际到田 XX 名下)。

 在 3 月 19 日 XX 银行 xxx 分行人事监察部、营销管理部下达了《关于部分违规企金客户经理的处理通告》,通知申请人在家待岗审查,并于 5 月 26 日下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面于 3 月 31 号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 3 月 19 日被申请人下发处理通告后,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相关问题的解决,但都未得到被申请人的正面答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工作认真,并无违纪违规行为。

 现因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理由不合法,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遂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以期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 市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