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和履行活动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是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我们将在充分评估活动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案、预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聘请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器材,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视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自愿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三、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者及活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明细

  主(承)办单位(盖章):

  主(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明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