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租赁合同()

 公司财产租赁合同() 公司财产租赁合同(3000 字)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

  1.1 甲方将位于甲方公司院内的 陶瓷生产线设备及相应的土地、厂房和配套设施(以下统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明细详见附件清单)。

  1.2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仅限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1.3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在租赁期间由乙方全权管理、使用。

  1.4 乙方无权对甲方租赁物及乙方在租赁期间新增的厂房、设备等以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借贷,无权单方转租、处置租赁物。乙方如有特别需要用租赁物作短期抵押融资的,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作补充协议。

  1.5 甲方将各生产线库存的产成品交由乙方代销,乙方每月按实际销售货款扣除 %的销售费用后将货款返回给甲方,甲方也可以自己销售;甲方所剩下的原材料由乙方按成本价收购,原材料款由乙方按 个月分批付给甲方;甲方所剩下的五金配件由乙方先行领用,乙方每月按成本价结算给甲方。

  1.6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

 赔偿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3.1 租赁费标准按 万元/月,每年按***个月计算租赁费。

  3.2 租赁费以生产线正式投产日开始计算,但从租赁物移交日至正式投产日之间的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根据甲方设备等的改造和新增时间需延长投产时间的,双方协商另作协议。

  3.3 租赁费按月缴纳:每线每月的实缴租赁费在次月的 5 日前缴纳,逾期每天按 5%计算滞纳金。逾期达 2 个月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4 租赁费不包括应缴税金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上缴的相关税费。但经甲方同意认可的相关费用或应由甲方缴纳但乙方已代缴的费用可在租赁费中扣减。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管理

  4.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4.2 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管理和定期不定期维护保养,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