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申请书

 经济补偿申请书 经济补偿申请书一:劳动经济补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燕山大学里仁学院领导:

 我叫刘葛红,20XX 年 2 月 19 日出生,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六组 120 号。

 20XX 年 1 月进入您单位工作至今,担任保洁员,合同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至 20XX 年 12 月。在 20XX 年 9 月的一次劳动中,不慎摔裂膝盖髌骨,在家休养 6 个月。依据劳 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请学校考虑到我实际情况,酌情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请求事项: 、请求支付我工作 7 年来的经济补偿金 4900 元 [20XX 年 1 月-20XX 年 12 月] 、请求支付我因工负伤的各种补偿金共计 3500 其中 1、治疗费 1000 元;2、伙食补助费 1000 元;3、交通费 500 元;4、护理费 1000 丿元。

 三、请求支付我因伤期间由我支付给替代劳动者的报酬 4200 元

 受伤非本人蓄意违章、违法,应该属工伤。而且支付给我岗位替换劳动者的报酬不应由 我支付。[6 个月,每月 700 元] 上述费用总计:12400 元 事实和理由: 、关于经济补偿金 1、我与师范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我自 20XX 年 1 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单位工作,虽然合同一年一签,但我在您单位 工作年限已有7 年,20XX 年 1 月,单位提前解除了本该 7 月到期的合同而改为 1 月重新 签订,当时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规定,您应该补偿我 7 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 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 9 9 4 〕 481 号第五条规 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 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 偿金,如果是劳

 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待遇规定 单位至今未给予我工伤待遇,不符和下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1、治疗费。2、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4、工资福利 5、护理费。对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这些费用都要按照相应标准由企业 支付。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 15 天之 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3 0 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求人:刘宏民 申请日期:20XX 年 2 月 24 日 >经济补偿申请书二:劳动仲裁申请书 (经济补偿金)>> (782 字)

 申诉人:马勤玉,男,汉族, 39 岁,系常熟市茂盛工具公司职工,住沙家浜镇老街 号。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茂盛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 7000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 20XX 年到茂盛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 每月保底工资是 1000 元,到了 20XX 年 6 月 30 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 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 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 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 6 年,应得到 7 个月的平均工 资。即 7*1000 元=7000 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 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 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 20XX 年 12 月 3 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 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