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疃里镇、马集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相关派驻机构,区属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保〔2014〕74 号)、《济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36 号)、《济宁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权限的通知》(济水字〔2018〕27 号)和《济宁市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实施细则》(济放管服〔2018〕1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各项要求,实现水土保持审批规范,征收、监管到位,执法严格,打造我区秀美生态环境。现将水土保持有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由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将审批结果通报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行政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由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流程依法征收并进驻区为民服务中心。

 三、事中事后监管由区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抽查,积极配合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水政执法

 大队进行执法工作。

 四、区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