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型公共服务:日本民营化运作模式

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此外,从信息清单制作、公布到最后结果公开,大致需要1年左右,时间跨度较大。在资金方面,尽管项目外包后,政府不再直接从事公共服务的提供,节约了大量行政成本,但在运行过程中也产生了其他成本:专家的劳务费、跟进项目监督费用、项目运行失败补助费用等,这部分费用给地方政府财政带来很大压力。从理论上说,集体物品提供中政府角色的界定是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当安排者和生产者二者合一时,官僚制成本就产生了,即维持和管理层级系统的成本。当安排者和生产者不同时,又产生了交易成本,即聘用和管理独立生产者的成本。两种成本的相对值决定了安排和生产功能分开是否值得”。至于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究竟扮演什么样的决策,则需要全面衡量官僚成本与交易成本而定。

三、启示

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逐步推进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经过20几年的探索,带来管理效率提高和公共服务品质改善的同时,也存在诸如法制建设落后、监管不力等问题。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提案型公共服务作为民营化的创新方式,在实践中虽然成效显著,但也存在民间机构寻租、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与风险。中国作为后发优势国家,必须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完善中国当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首先在制度设计时必须承认和正视政府(包括官僚)有自己的利益。在安东尼·唐斯看来,“组织采纳新行为模式的成本越高,组织拒绝新模式的力量越大;官员受到的影响越大,其拒绝重大变革的意愿越强”[4],这种意愿是改革的最大阻碍。因此,必须设计足够的制度,让政府机构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尽可能一致,防止政府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相悖而成为狭隘利益,限制政府与民争利,成为牟利政府。

第二是做好绩效和风险评估。服务的核心是服务提供商提供智力和体力,既可以有统一的标准,但也一定是因人而异的。同时,对服务供应商来说,唯利是图的商业本性和公共服务的持续性要求存在内在冲突,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有较大的风险[5]。因此,政府推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要做好绩效和风险评估。首先是对政府做全面的绩效评估,看政府在某个公共领域的管理是否有效率,如果管理得好就没有必要交给社会。如果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那就可以尝试委托外包。其次是将公共服务交给社会之前要做全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评估体系,同时考虑在社会力量无法承担时的替代方案

第三是完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的缺失不仅导致公共服务项目运作失败,更影响政府在民众中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公共服务监管环节包括准入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由于国内观念落后、法制化程度低、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在公共服务监督方面呈现“多龙治水”的局面。民营化不等于政府甩包袱、放手不管,民营化对政府的能力和责任的要求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伙伴的监管,最终承担起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成为精明的买主。[6]因此,必须推进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法制化,建立健全监督绩效评估机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及时跟进公共服务项目,促进各个监督主体间的联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2] 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4.

[3] 佐藤徹.市場化テストにおける公共サービスの質の設定と評価に関する理論的枠組み[J].国際公共政策研究,2008(3):79-81.

[4] 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5] 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5.

[6] 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理论、方法与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 责任编辑 李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