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编者按:1984年4月27日是谢觉哉同志的一百周年诞辰纪念日。本刊特发此文,缅怀谢老。

本文选自《谢觉哉传》第八、十一、十三章,题目系本刊所加,全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我们对给本刊以热情支持的谢老的夫人王定国同志及人民出版社马连如同志、《人民日报》丁浪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初创司法制度

一九三七年,谢老担任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后来还兼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在延安的凤凰山下,从西到东,一连排列着几座院落。这是中央领导人初到延安的住址。西侧的一座,是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中央负责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东侧一座,是谢老和林老等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就在这里,谢老常常在院中的石凳上,伏膝写作,为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谱写着最初的篇章。他在这些任职内最重要的贡献是,为我国革命政权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型,使革命运动能够在没有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势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维护了革命秩序,有效地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

谢老是革命司法制度的创建人之一。他早在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和中央苏区,就起草过一些法规条例。在这些法规条例中,体现了他的处处为人民的司法观点。长征到达陕北后,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精神,逐步完善着革命司法原则。当时的陕北民主政权,有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起来,有的还很不健全,而“司法工作在边区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谢老认为司法工作对于巩固边区政权极为重要,便在总结大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调查分析了边区司法的状况:很少人有司法知识,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人民又缺乏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落后的。要改变司法落后状况,必须反对司法人员中的教条主义:一是不从实际出发,不依靠群众,硬套书本条文;二是硬搬内战时期的司法经验。他指出,应该从目下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理论与实际。为了做到这点,必须在判案经验中,了解民情,由人民来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这样,才可言司法建设,才可解决其他问题。谢老提出:要由司法去了解社会诸问题,从而创造一套新的法规和审判形式,制定出适合边区的单行司法条例。

但是,由于当时在边区严重存在着上述两种教条主义倾向,要改变司法工作的落后状况,是很不容易的。因此,谢老强调指出:司法上的思想转变,比其他工作都要困难,因为它有很深的教条传统。

谢老将他这些司法观点写信给毛主席,有时还亲自到毛主席住处当面交谈。毛主席很赞成谢老的观点。他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还是一条规律:任何事都要请教群众。

谢老根据这些见解,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司法落后”这一环得到了改变。他经常主持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他还常常亲笔起草给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函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方法,从而使边区的司法工作状况,得到逐步提高和改进。他还创办了中国革命司法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司法人才和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谢老说:司法人员必须要有学问,有才干。司法是专门业务,是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

当时在边区的干部和群众中,流传一种说法,说“司法的人不近人情”。谢老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他说解放区的法律和人情是统一的,因此他要求“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合情合法,就是公正的断案。但是,要做到断案的公正,又是不易的事。一天傍晚,他和林老正在谈办案的事,省裁判部送来一件案子要谢老批复。案情是一个姓孙外号叫“驴驹”的人,伴同两个人拦路抢劫,杀了人,抢走了财物。但原判机关只判孙驴驹一年徒刑。谢老批复说:“果真杀人,他是首犯,判一年太轻了。”这个案子还有赔偿损失的问题,但受害人嫌赔偿太少,不愿接受,而原判机关便给“充公”了。谢老在批复中又指出:事主嫌少不要,你们就把它充公,这是不公正的,只能合理赔偿,照数交还事主。他对判案人员说:法律是不能随心所欲的,不能只宽不严,该宽就宽,该严就严。可是,原判机关对这一案子的杀人不严办、赔偿又充公的不公正判决,不愿意改判,认为改判会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会失去群众的信任。谢老便向判案人员讲述了清朝时代的方法说:前清判案是把批文挂在衙门上,上诉人抄着批子,就可以推翻原审衙门的判决,原审衙门就管不着他。谢老严肃指出:封建时代都能这样,何况我们现在?“司法威信的建立,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于改判与否上”。

断案的公正,还在于敢于碰硬。在延安时期,发生了一件要案,主犯是个有革命资历的大头头。谢老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刑事处分,但有些人却以权势向谢老压来。谢老并不屈从,坚定不改主张,便把他的观点和处置意见报告毛主席。毛主席回信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决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谢老协同边区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徒刑。几个月后,他回忆这件事的时候说: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往往藐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的“职权低弱”,管不了他们,因此在“三令五申”之后,就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这件事流传至今,大家还在议论着,赞许着它的现实意义。

谢老一惯坚持办案中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逼供信,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以求作到“案案公正准确”。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省裁判部送来“王观娃死刑案”,要谢老批复。案情报告中说王观娃当过土匪,今年又抢过一次人。因此原判机关认定:“非处死不可!”谢老反复看了案卷,提出了一系列可疑之点: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当了几年土匪都有什么事实?今年抢人抢了些什么?在何处抢的?抢的情形怎样?怎样活动人当土匪的?都是哪些人?他指出:凡此种种事实情节,都没有说清,在案卷报告上看不出来,这样马马虎虎,怎好来定他的死刑?于是,他拿起毛笔,重重地写了四个大字:“无从下批!”省裁判部看到谢老的批复后,重新查据审理,结果以“无罪释放”结案,一条人命活了下来,王观娃高兴地回家搞生产去了。

过了不久,省裁判部又送来“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从案卷上看,是不足判处死刑的,但这回倒省事了,不用“无从下批”了,因为“四犯”都已杀掉,才报来审批的。谢老气愤地说:“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作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他为此案,特地给当时担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军事部赤少部部长崔正冉写了一封长信。信中说:“先斩后奏”的办法,不合司法的规定,而且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此紧急的处置,“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他还指出:判决案件(不管死刑或其他民刑案子),都应告诉他(指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即使被告不声明不服,也应给他上诉的权利和机会。谢老在那样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既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固定的法庭,仍然严格要求司法机关和判案人员,要维护人民的权利,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谢老反对审案照定式问话,不去找寻案中的症结,“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被告方面”。那年,边区政府的总务科长,因贪污问题被关押起来,决定要判徒刑。谢老抱着怀疑态度,决心从“有利于被告方面”的事实情节中,去找寻案件的症结。他亲自讯问了总务科长贪污的情形,要他平静下来,细细逐件回忆,然后谢老帮他一宗一项来计算,果然找出了案中的症结所在。原来,他把给边区政府大食堂买猪的一笔钱忘了上帐,而猪又是大家见到的,肉也吃掉了,可帐上没有出这笔钱。真相大白,无罪释放。“犯人”立地变成了好人。谢老感慨地说:我们能少一个犯人,就多一分力量。这位总务科长出于对党对谢老感激之情,更加埋头苦干,为革命事业做出了许多新成绩。全国解放后,这位总务科长当了领导干部,还特地到北京来看望谢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