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具体有省运会、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奥运会。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 50%的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第六条

 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4 万元、2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 50%的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第七条

 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8 万元、3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 50%的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第八条

 获得全国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 2 万元、0.7 万元、0.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 50%的一次性奖励。(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第九条

 获得省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分别给予人民币 20000、7000、3000、2000、1000、500、300、1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的30%一次性奖励。参加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上级规定的金牌数计算。

 篮球、排球、橄榄球等项目获一枚金牌,给以运动队 8 万元奖励 ;获两枚金牌时奖金为 12 万元(按获一枚金牌奖金数的 50%追加);获三枚金牌时奖金为 18 万元(按获两枚金牌奖金数的 50%追加);依次类推。

 足球项目获一枚金牌,给以运动队 12 万元奖励; ;获两枚金牌时奖金为 18 万元(按获一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三枚金牌时奖金为 27 万元(按获两枚金牌奖

 金数的 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主教练按单项标准奖励,非主教练享受主教练奖金的 50%。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 倍计算奖金。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 2 倍计算。(市级教练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社会力量训练单位的教练员;主教练指团体项目负责队伍的主要训练及比赛责任的教练员;非主教练是指团体项目中辅助主教练的非主要的教练员。)

 第十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荣誉奖励

 1、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世锦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牌、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二枚(可以连续两届累计)、集体项目三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可以连续两届累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市级教练和主教练),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择优授予“振兴沂蒙劳动奖章”称号。

 2、获得奥运会 4—8 名、世界锦标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铜牌、全运会银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 1 枚、集体项目 2 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 2 枚、集体 3 枚金牌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3、获得全运会铜牌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 1 枚、集体项目 2 枚以上金牌运动员的教练员,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4、获得省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市级教练员、输送教练员、非主教练员,分别给予嘉奖。(教练员解释见第十一条)

 5、获得省运会金牌,全运会(含全国锦标赛)以上规格级别赛事铜牌以上成绩的运动员,身份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市总工会按照评选条件授予“振兴沂蒙劳动奖章”称号,团市委授予“临沂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市妇联授予临沂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第十一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人员的其它奖励

 1、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 1 枚及以上金牌和完成省运会 2 枚金牌的外引或聘任教练员,除享受上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可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奖励,并优先推荐评选各类高层次人才。

 2、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 1 枚及以上金牌和获得省运会 2 枚(可以累计)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可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奖励。

 3、将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列入我

 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范围,可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社会企业对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但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5、参加省运会比赛以及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在山东省训练单位训练一年以上,省级现任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的 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和总分前三名的县区,授予“振兴临沂体育特别贡献奖”,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比赛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成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的教练员的奖励。经市、县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 1 名,奖励输送教练员 2000 元,每输送省体校 1 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 1000元,以上输送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授予各项荣誉称号的,由市体育局提出,报请市政府审批,分别由相关部门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