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包买制工场经营的概念、形式和特点

[摘要]包买制工场经营是我国近代手工业中重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包买制的一种重要类型。它与混成的工场手工业之间本质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包买制工场经营主要包括工场经营+对小生产者的撒机、工场经营+对附属工业的撒机等形式,具有包买商成为局部生产体系的核心、各种生产组织形式相互交织和共同存在的特点。

[关键词]包买制;混成的工场手工业;包买制工场经营;近代手工业

[作者简介]高宝华,北京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人文学院社科系讲师,经济学博士,北京100120

[中图分类号]F407,8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9)02-0027—05

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组织形式,包买制直到近代才在我国手工业中的众多行业和区域中广泛存在。所谓包买制,是指包买商既支配流通过程,又支配生产过程,还将整个的流通、生产、组织、管理等过程贯穿起来全盘支配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本文着重考察我国近代手工业中包买制的重要类型之——包买制工场经营的概念、主要形式及特点。

一、包买制工场经营的概念

因包买制工场经营与工场手工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先来分析工场手工业。

(一)对工场手工业概念的理解

所谓工场手工业,是以手工技术和雇佣工人的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属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早期阶段。

在马克思看来,工场手工业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混成的工场手工业,即制成品是由不同种类的各个独立的局部产品纯粹机械地组合而成的形态。各个独立的局部产品一般是由局部工人分散生产的,最后才在工场手工业中将这些局部产品集合在一起。另一种是有机的工场手工业,即制成品是以同种手工业依次经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过程和操作而取得完成的形态。

很明显,马克思是在总体把握资本主义生产组织形式的演进即由手工作坊到工场手工业再到工厂的基础上,从具体生产组织形式和分工协作的角度来划分工场手工业的。其中,混成的工场手工业的特点为分散手工生产+简单协作;有机的工场手工业的特点为集中手工生产+分工协作。从生产组织形式来看,前者比较松散,属工场手工业的不完善形式,一般来说采用包买制比较有效率;后者比较严密,属工场手工业的完成形式,一般适宜采取集中的手工工场形式生产。从分工协作来看,尽管二者都是建立在手工劳动的技术基础上,但由于前者是简单协作,即使规模较大,其对手工的劳动工具和操作方法的改变都不大,仅要求在同一资本指挥下协作。后者则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与前者的简单协作相比,分工有更多的优越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促使劳动工具专门化,有利于工具的简化、改进和多样化,成为产生机器的物质条件之一;促使不同生产阶段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变成空间上的并存性,缩短时间,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使一个工人的劳动成果成为另一个工人的劳动起点,每个工人因为只能使用必要的时间从事自己的专门职能,从而提高了工人的劳动强度等。因此,一般而言,与混成的工场手工业相比,有机的工场手工业更为进步和完善。

马克思主要是从“质”的角度对工场手工业作了分析,我国官方则是从“量”的角度对工场手工业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是以工厂利用原动力与否作为标准来区分现代工厂、工场手工业的。按1929年《工场法》规定:“凡用发动机器的工厂,平时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适用本法。”换句话说,凡不符合工厂法的工厂,即不是使用原动力或者说不用发动机、雇佣工人不满三十人的小厂,实际上,都可视为手工工场或大作坊之类。此后我国的统计资料皆以此为准,如由彭泽益编著的四卷本《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中的不少数据就以此为准。在此基础上,吴承明以雇工10人(或稍少)以上而不足工厂标准者为工场手工业。解放后,国家统计局作有10人以上工厂统计,中央手工业管理局遂以4~9人的厂房为工场手工业。

(二)包买制工场经营与混成的工场手工业的关系

从马克思对混成的工场手工业的分析来看,混成的工场手工业既有包买制的内容,又有工场手工业的内容,属于包买制与工场手工业的混合形式。因而在其性质的界定方面,既可属于包买制,又可属于工场手工业。但这种包买制与工场手工业的混合形式的本质属性到底是属于包买制还是属于工场手工业,还要看它的控制权掌握在谁的手里。

从我国近代手工业的现有资料来看,这种包买制与工场手工业的混合形式的控制权主要掌握在既控制流通过程又控制生产过程的包买商手里。如:在江苏江阴手织布区,当改良土布兴起时,江阴开了许多“布厂”,名日“厂”,一般只有二、三十台手拉机,甚至还有更小的,只能算是大小手工工场。这些组织,多数是商人搞的,一般仍兼营商业,而以“放机”为主。李天裕所设的华丰和美利发布厂就是这样,门庄收布,工场自织、自产的数量很小。而华市附近地区广大织户生产的斜纹,某一时期曾有80%~90%是通过这两家用“放纱收布”的方式运到上海达丰染织厂(1912年王启宇创办)去的。峭岐永昌布厂一共才60台铁木机,产量有限,而它的联号一永昌布庄每天可收改良土布及仿机布1200~1300匹。这些资本家说:“宁作布商,不愿开布厂。”开厂只是个幌子,把“放机”的布匹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榨取广大农民织户的剩余劳动,以求得高额利润而已。再如,河北省饶阳县大尹镇1909年设立的协成元织布工厂,有铁轮机60张,木轮织机540张,除在镇上设办公账房、存线室、存布室和办事人员宿舍外,机厂分设在饶阳、博野、氢县的14个村庄中,租用民房,大的分厂有布机百架,小的只有10架,600张织机共有工徒600人,以斤发线,按线收布,计件付工资。将协成元布厂与同时同地开办的益记织布厂比较,二者性质明显不同。益记厂有织机40台,工徒50名,有集中的厂址,对工徒规定了明确的学徒期、假期,工徒人厂须有铺保,学徒未满离厂要赔偿伙食费,进厂后出厂要请假,不准赌博、饮酒、吸烟等等,工徒无工资,只有奖励条例。40台织机50名工人的工厂,有经营管理人员13人。而协成元布厂关于工徒的规定只有一条,即计件工资的标准。600架织机的工厂,管理人员只有12人。可见,协成元布厂虽然名为工厂并在农工商部立案注册,观其生产组织形式,实际上是包买制。

从前人研究的情况来看,20世纪30年代南开经济所的方显廷、吴知等人在他们对后世最有影响力的著作如吴知1936年所著的《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等人1935年发表的“华北乡村织布工业与商人雇主制度”里,就曾通过大量翔实的资料进行实证研究,跳出了原有的观念束缚,将混成的手工工场纳入商人雇主制度里。很明显,他们认为,马克思所分析的“混成的手工工场”在我国近代手工业中,用“商人雇主制度”来称谓更

切合实际。而“商人雇主制度”本质上与包买制甚为接近。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将我国近代手工业中包买制与工场手工业的混合形式称为包买制工场经营,表明其本质上属于包买制,但在具体经营形式在采取工场手工业的方式。

这样,我国近代手工业中的包买制工场经营与马克思所分析的混成的工场手工业之间的关系为:从本质上看,二者从属于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包买制工场经营属于包买制,混成的工场手工业属于工场手工业。从内容上看,二者包含的内容基本相同,可以互换。

(三)包买制工场经营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包买制工场经营,是指包买商除了自己设置相当规模的手工工场来加工产品或产品的某一工序外,还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预先支付原料、定金或提供机器给小生产者或附属工业者,使其对原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然后向他们支付实物或工钱而回收其产品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

二、我国近代包买制工场经营的主要形式

包买制工场经营的大规模采用,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事情。对此,列宁曾写道:“我们已经看到,小手工业中的商业资本怎样达到最高的发展,而使生产者处于替别人加工原料以获取计件工资的雇佣工人的地位。如果进一步的发展导致生产中实行系统的、使小生产者的技术得到改革的分工,如果‘包买主’分出若干局部工序并由雇佣工人在自己的作坊里做,如果在分配家庭劳动的同时并与此紧密相连出现了实行分工的大作坊(常常就是属于这些包买主的)——那么我们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产生的另一种过程。”

通过包买制工场经营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将分散的家庭工人与集中的作坊、工场连接起来,形成一种局部集中的生产体系,这在俄国、在工业化前的欧洲都曾广泛出现过。而在我国近代手工业中,只要存在包买制生产的部门,一般也都存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

从实际的事例中我们发现,包买制工场经营很少有100%的完全在工场里进行加工的,一般都是放机制、家庭或小手工业生产(下称小生产者生产)与工场经营等多种生产组织形式的混合,具体来说:

(一)工场经营+对小生产者的撒机

1,工场经营+小生产者制造半成品

包买商兼工场主利用个体手工业者制造半成品,在自己工场中只以一定的技术设备进行某些工序,然后当作自厂产品出售。

在山东潍县土布的销售中,以各省大资本布庄驻潍庄客采购最多,他们购买的方法就是“自立商标厂名,招织户若干家,使依所定之长阔数及布之稀密。议定价值,终年交易”。在福州,早在1900年前后,以福州为中心的机坊约500家,分布在福州市内及邻近乡村,他们与棉布行庄的往来性质就属于包买主制下的依附关系,“行庄将原料棉纱分送各机坊织制,制成的布,再收回送到染坊,贴上本庄招牌发卖。这时,机坊不过是由行庄配给原料从事劳动而领取工资的织工而已”。前面所提到的江苏江阴手织布区的李天裕所设的华丰和美利发布厂、峭岐永昌布厂等就属于这种形式。

2,工场经营+小生产者加工某一工序

包买商兼工场主在自己工场中完成若干工序,而将其中的某些工序交给个体手工业者去做,这样就使许多个体手工业成为自己工场的附属作坊。

在北京专织线毯工厂,所用笨线,是由厂把棉花发给博野、蠡县、深泽等县农村妇女代纺;线毯织成后,结穗工作又发交厂外家庭妇女,由其来厂将线毯领回家中做成。工资是分别按斤打结算。天津的纺毛线工厂,其实只自办弹毛,弹出熟毛一概发给厂外妇女,令其领毛回家,纺线宋长,然后过秤付给工价。以缝制瓜皮帽闻名的山东周村制帽业则是因为当地少女“足不出户”的旧俗,而不得不将缝纫工作分散到少女家中。该处帽庄总数约七八十家,制帽工作中的剪料、制纸困、熨平、装配、整理等环节都由男工在庄中集中完成。上海有些毛巾厂,自己仅有漂白、染色的设备,由棉纱织成的胚毛巾的生产过程,都是利用厂外手工业代织完成的。此外,在川沙、南汇、宝山、嘉定、武进、无锡、松江、南通等地织毛巾工厂,也是采取这种形式,多将原料发给各处个体机户分织,论件给资。

3,工场经营+小生产者担任辅助性工序

包买商兼工场主利用发原料,使分散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在自己家内或小作坊为他们担任辅助性的工序,使这些个体手工业形似独立,而实际上是场外工人。

最典型的是火柴厂,一般都利用这种方式掌握着在家庭中从事生产的分散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为它们糊火柴盒,把糊盒的材料发给在厂外的女工或童工,由其在家工作,按每千个或万个计算工钱。而火柴装盒、包封两部分工作,也是多由外工担任,男女童工都有,既不必住宿在厂内,又不用花钱吃饭。北京的漆雕局,1928年时尚存6家,工作分为上漆和雕刻两部分,纯为手艺土业。各局除了雇工在局内劳动外,亦将原料承包给局外工人在家制造。1929年左右,天津154家针织场坊雇佣工人2187人,其中577人为散处工人,大多数作坊都把缝袜工作“委诸散处工人,以减轻坊内之设备费”。无锡上世纪20年代的37家袜场中,除豫泰、人余、三友等少数工场外,“袜机大多由工人自备,即非自备,亦必由工人出押金,向厂主租用(押金数须与该机值相等),待织成打,即可交厂取值……织袜女工虽有3 000人,然在厂工作之数,不过500人,余均带机回家工作”。1909年广东定海(距汕头东南30里)设了一家规模较大的织布厂,共有日制电动织布机55台,每台每日可出宽26时,长25码的细布一匹。据报该厂共雇工人100名,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8元,每日工作8小时。此外散在本城各地约有150台手工织布机,专为该厂特约加工,每日可出布30匹,连同其本厂自产的55匹共为85匹,年产量则为3万匹。

正是通过工场经营+小生产者制造半成品、工场经营+小生产者加工某一工序、工场经营+小生产者担任辅助性工序等办法,包买商将工场经营和对小生产者的撒机这两种生产组织形式紧密结合起来,既从生产组织形式上充分发挥工场经营的规模经济和撒机制的灵活应对的优点,又从空间上充分发挥工场经营的集中生产和撒机制的分散生产的特点,从而既节约一定的人力、资金、厂房等成本、增加利润,又牢牢控制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乃至组织、管理职能,真可谓是一举两得。

(二)工场经营+对附属工业的撒机

在包买制工场经营中,除了工场经营+小生产者的撒机的形式外,还有工场经营+对附属工业的撒机的形式。其中,“对附属工业的撒机”一般是指包买商对附属工业撒机,然后附属工业再对小生产者撒机。

据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主匠制与商人雇主制……盛行于天津之织布业”,被迫在商人雇主制度下包买制生产的是那些小型织布工场的场主,他们通常雇佣1~10人,占

天津织布业雇佣工人数的25.1%,拥有织布机2~3架。他们虽设场织造,但“所用原料,无论其为人造纱或为棉纱,皆为规模视本厂较大之工厂所供给”,其产品或售与商人雇主,以偿还贷纱,或缴给商人雇主以领取工资。在江苏江阴手织布区,一些大工场常常向小工场加工定织:有些较大的所谓“布厂”,除自己织布,向农民“放机”外。也向小手工工场定织。华市美利发润记就向同镇工大“布厂”经常加工。……还有,20世纪10年代末、20年代初,江阴南闸镇上的美纶、勤康、纬丰、勤生、振裕和公益等6个厂全部为上海的大织布厂——达丰代织,其余慎源等几家也和达丰有过往来。每年从南闸方面收到的布匹,估计和华市不相上下。布匹运沪后,统由达丰加工整理,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广东汕头的织布厂,江苏常熟的织布厂,有在厂内设机者,有完全放机者,几乎各占一半。其他各地棉布织染手工工场。自织自染的比例较小,大都是用“发原料收成品”或“用原料换成品”的计件工资形式,取得城乡个体手工业生产的土布,然后在自己场内染色压光,作为自产产品出售。

正是通过工场经营+对附属工业的撒机的形式,包买商既充分发挥工场经营的规模经济和撒机制的灵活应对的优点,又牢牢控制工场经营和附属工业,从而在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同时,对整个生产、流通乃至组织、管理职能的控制进一步加深。

三、我国近代包买制工场经营的特点

(一)包买商成为局部生产体系的核心

包买商通过组织、协调、管理,采用工场经营和撒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将分散的小生产者与集中的手工工场连接起来,形成一种局部集中的生产体系。在这个局部的生产体系中,包买商又是工场主,对整个生产起核心的作用,在这里他已不仅仅是控制生产,而且初步执行了管理的职能。

具体来说,在对生产的控制上,包买商通过包买制的工场经营,已经将小生产者生产、手工工场以及商店的分支机构等,统统变成了依附工场经营的附庸,统一由包买商兼工场主支配、控制。由于包买商兼工场主控制了流通和生产两个过程,于是加速了资本的积累进程,其最主要的方法,还不是控制一般的生产过程,而是重点控制须有一定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手工业品最后一道复制过程,即以大量的资本,收购家庭工业、小作坊、小手工业者等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然后再工场内部集中进行加工、修整、复制。包买商所控制的这一道工序,也就是手工业产品流通中最集中的、最需要有一定的生产设备的一道工序。对于这一道工序的控制,就能掌握住这一产品利润的大部分,而且由于集中加工,产品规格和质量统一,适于在市场上大批销售,也适于接受大批定货,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而对于此时的家庭工业,马克思曾说道,“这种所谓的现代家庭工业,与那种独立的城市手工业、独立的农民经济,特别是以工人家庭的住宅为前提的旧式家庭工业,除了名称,毫无共同之处。现在它已变成了工厂、手工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

此外,由于包买商兼工场主不仅控制、支配生产,还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因而已初步具备了管理者的素质,包买商也因而有了向完全的工场主转变的可能。

(二)各种生产组织形式相互交织、共同存在

正如莫乔所说,“在手工业的发展过程中间的商业资本同工业资本往往不能划然分开;它们之间非但存在着各种过渡形态(例如‘商人雇主制’),而且往往杂然并呈,把两者包括在同一企业之中。许多手工作坊主往往同时是各收货商人,它们常把生产工作中的某一部份交割家庭手工业者,仍用交换的方式来使手工业者受其支配;并把另一部分生产工作交给手工作坊中的雇佣工人”,在包买制工场经营里,小生产者生产、撒机制、手工作坊、工场经营等各种生产组织形式相互交织、共同存在。究其内在根源,仍然与我国近代生产力发展水平、包买商的目的密切相关。而包买制工场经营中各种生产组织形式相互交织、共同存在的特点,一方面既可以将各种生产形式组合起来在不扩大厂房、设备的情况下,大幅度增加生产规模,实现规模收益,从而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生产组织形式的优点,如手工工场生产可以发挥协作的功能,能较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放机和小生产者生产则可节约机器、厂房等固定成本,且非常灵活,可以因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因而,从总体上看,包买制工场经营上既扩大了生产规模,降低了生产成本,又有一定的灵活性,能较快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数量上和灵活性上形成了一个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