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会议记录2013.6.24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时间:2013 年 6 月 24 日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张军堂 会议主题:安全法律知识教育

 参加人员:见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会议内容

 (一)宗旨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1、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4、 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5、 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二)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此也确认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三)基本规范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4、5、16、17、18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职工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 《安全生产法》第 20、21、22、23 条对职工安全培训的资质认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 25、26、27 条对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四)基础管理 1、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 29 条对安全设备管理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装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重要危险源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 33 条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对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4、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并对长报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 6、44、45、46、47、48、49、50、51 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规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监督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 64、65、66 条对监督举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有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权利,国家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七)事故处理 1、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 68、69 条对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 70、71、72、73 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

  记录人:肖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