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刍议:症结与思路

摘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是影响两岸关系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敏感问题,历来为两岸所高度关注。在马英九时期,两岸保持默契,台湾在加入国际组织方面有所突破。但在2016年5月20日民进党上台后,两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亟待研究。回顾和梳理两岸在台湾加入国际组织方面的博弈历程可以发现:台湾单方面的“硬闯”无济于事,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台湾必须跟大陆积极协商,取得大陆的认可或同意。未来大陆处理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要坚持5条原则:“一个中国”原则,先两岸、后国际原则,政经分离原则,个案处理原则,暂时维持现状原则。台湾参与某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必须使用适当身份、名称,否则就会破坏“一个中国”原则。处理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不能仅着眼于当下,更要与未来两岸统一后的制度安排相挂钩。

关键词:台湾“国际活动空间”;国际组织;两岸关系;台湾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6)03-0052-13

参与国际组织是台湾当局扩大“国际活动空间”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两岸关系稳定和发展的一个敏感问题。该问题极其复杂,涉及面广,历来为两岸所高度关注,也是多年来引发台湾民众对大陆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目前台湾社会,尽管蓝绿两大阵营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和对抗,但在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上的主张和态度高度一致。对于大陆方面来说,如何应对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的诉求确实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大陆领导人对此极为重视,曾多次就两岸协商解决台湾“国际活动空间”问题做出表态和部署。2002年11月8日,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正式提出了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设想。《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也指出:将在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讨论台湾民众关心的参与国际活动的问题,包括优先讨论参与世界卫生组织活动的问题。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一事,明确表示“可通过务实协商做出合情合理安排”,但前提是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他认为:“两岸在涉外事务中避免不必要的内耗,有利于增进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其中自然包括如何处理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这表明,大陆方面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高度重视。自2008年以来,马英九当局奉行“外交休兵”策略,积极同大陆开展协商。在大陆的同意或协助下,台湾当局参与了几个国际组织的活动。但是,2016年5月20日起,民进党上台“执政”,两岸在马英九时期达成的默契可能会被打破。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台湾加入国际组织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

一、台湾当局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问题的回顾与分析

国际组织一般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IGO)是指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的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以政府名义参加的一种常设国际机构或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GO)是指不以政府名义参加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和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又分为政治性专门机构和功能性专门机构。非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分为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是当今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会员国身份是一个主权国家地位的重要标志。鉴于加入联合国的重要性和特殊政治意义,在李登辉、陈水扁时期,台湾当局“国际活动空间”诉求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参与联合国。

(一)台湾当局谋求参与联合国问题

1993年,台湾当局使用各种手段,鼓动其“友邦”国家向联合国提交提案,要求讨论“台湾参与联合国”问题,正式揭开了两岸在台湾参与联合国问题上的较量。从1993年第48届联大至2008年第63届联大,台湾当局连续14次鼓动其“邦交国”炮制让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妄图“重返”或“加入”联合国①,但均铩羽而归。从制度上看,台湾当局成为联合国成员的途径无非有两条。一是以“新会员国”身份申请加入,即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安理会向联合国大会建议,再按程序由联合国大会做出决议。二是推动“重返”联合国,即主要通过部分联合国会员国的提案将“台湾重返联合国”作为一项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联大对此提案进行实质性讨论或投票表决。那么,台湾当局是否有资格“加入”或“重返”联合国,台湾当局“加入”或“重返”联合国是否具有可行性呢?下面,笔者拟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两个角度对这两个问题加以分析。

1.台湾当局“加入”联合国的不可行性

对于台湾能否以“新会员国”身份加入联合国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规定以及接纳新会员国的程序进行分析。

第一,台湾当局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该条款意味着某一政治实体要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主权国家。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也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最基本的成员单位。1955年联合国大会第GA/Res.918(X)号决议声明:“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是主权国家,必须‘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和控制’,对外独立自主地开展交往和活动,对内能有效的控制其领土,管理其人民。”其二,必须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最初,爱好和平的国家系指与轴心国作战和反法西斯主义的国家,至少应该是不信奉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在后来加入联合国的实践中,对于“爱好和平”国家的认定并非十分清晰。其三,必须是愿意接受和履行宪章所载义务的国家。根据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申请国的加入申请书必须包括愿意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义务的承诺。其四,必须是联合国组织认可的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义务的国家。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并愿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取决于该国在申请书中的声明或公开宣告,而是由联合国具体做出判断。上述四项条件中,第一项条件是关键,第二、三、四项条件是第一项条件的延伸。台湾当局由于不具备第一项条件,也就不具备其他三项条件。所以,台湾当局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