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早期的反腐廉政建设

随着党的纲领的制定和党的宗旨、性质的明确,中国共产党就奠定了拒腐防变的思想和政治基础。中共早期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强调纪律,明确群众路线,处理一些不廉行为。有了政权,就会伴生官僚、特权、腐败,这似乎是带有规律性的问题。随着中共在全国部分地区的执政,形形色色的消极腐败现象便开始滋生蔓延。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中共早期领导人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纯洁了革命队伍,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李立三、刘少奇领导的安源工运廉政工作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很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就对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监督问题有明确规定;在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和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均设有“纪律”一章。由于建党初期党员人数尚少,中央和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权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不过,党内监督工作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有所进行,李立三、刘少奇领导的安源工运中就进行过这方面的实践。

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罢工取得胜利后,罢工的领导机关工人俱乐部有少数职员渐渐养成一种官僚绅士的做派,对工人的态度傲慢起来,以权谋私、违反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李立三等立即对职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反复告诫大家,作为工人领袖,只能忠实地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服务,个人不能牟取半点私利。为了从制度上约束职员,俱乐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均经俱乐部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具有绝对权威,不论是领导者还是普通职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不管是谁违反了制度,都要依章制裁。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严密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监督机制,才有效抑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促进了廉洁风气的盛行。当时俱乐部有一个股的经理陈枚生亏欠公款数千元,被发现并经查实后,俱乐部代表会议便依章作出将陈的房屋、用具封存,限期缴还公款以及免除其经理职务的处分决定。

安源工运中廉政建设的另一方面是领导者模范地遵守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率先垂范。李立三、刘少奇等工运领导人始终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和甘当小学生的态度,和工人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时时处处关心群众的疾苦,过着清贫的生活。罢工胜利后,路矿当局被迫按照双方签订的条款与全体工人兑现,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资,俱乐部也积累了一部分资金,工人代表会议一致提出要给俱乐部负责人每月200光洋的薪饷。当时李立三、刘少奇先后任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主任,他们俩坚决不同意。为了不让俱乐部领导人享受超出工人生活水平的任何特权和津贴,他们主持召开俱乐部干事会议作出议决:驻部职员生活费每人每月15元,消费合作社总经理及经理生活费每人每月15元,这样就使每个职员在自身的权力和生活待遇方面都有章可循。据当时俱乐部会计股的财务报告记载,李立三从1922年9月至1923年6月十个月合计支洋145元,平均每月不到15元;刘少奇从1922年9月至1923年10月14个月中合计支洋199元,平均每月也不到15元,同工人保持相同水平。他们这种全心全意为工人谋利益的精神受到工人们的高度赞扬,工人们说:“自从盘古开天地,都没有见过这么好的人。”正是领导人的廉洁自律和无私奉献,使这里的党组织同工人群众建立了血肉联系,成为人民群众跟党同心同德、英勇奋斗的重要保证。

省港大罢工中拒腐防变的斗争

在1925年6月至1926年9月中共广东区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中,苏兆征等罢工领导人十分重视拒腐防变问题。随着罢工的深入,特别是采取封锁港澳等斗争手段后,省港罢工委员会各级机构和公务人员经常要处理大量的钱、财、物。能否保证领导机构公正廉洁,是关系到能否团结罢工工人坚持罢工、取得胜利的关键。为此,省港罢工委员会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首先是成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按罢工人数进行普选,每50人选出一名代表,共选出800余人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罢工委员会各机构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特别是报告各负责人的任命和财政收支情况。考虑到罢工需要筹措钱财和安排经费,罢工委员会一开始就设立了财务委员会。由于这个重要部门极易发生不良现象,特推选深孚众望的苏兆征兼任财政委员会委员长。

为防止罢工工人内部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罢工委员会组织成立了工人纠察队,还利用机关报《工人之路》特刊对所属各机构进行舆论监督,或揭发贪污舞弊等不良行为,或表扬廉洁奉公的高尚举动。罢工委员会不仅重视防止各种不良行为的出现,更重视对违法者的惩罚。惩罚办法一般是采取行政处分和刑事制裁相结合的方式。香港自来水公司工人举行罢工要求增加工资时,机器工会选举陈镜如等人与公司磋商,陈等却接受贿赂1000元,后经工会研究决定开除陈镜如等人的会籍。工人纠察队破获何达生行贿工商检验货物处职员案后,除没收其所扣货物外,还对何达生处以罚金。会审处主任谭华泽因对工作不负责而使会审处出现许多不良现象,如查获资敌物资后,以贱价结算准其具结,从中舞弊营私;工作马虎松懈,以致解庭犯人数目不符、久押犯人定罪监禁过期、私自移交罪犯、枪支来源不清楚等。经过工人代表大会讨论,认为身为主任的谭华泽应负主责,决定撤销其会审处主任职务,并处以监禁以待罢工胜利。

省港大罢工中拒腐防变的斗争有力维护了罢工队伍的纯洁,为罢工的胜利开展起了很大作用。

中共第一个反贪污腐化的文件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布的第一个反贪污腐化文件,主要是针对当时少数党员中的不良行为而发出的。

中共初创时期因党员人数太少,十分重视党员的发展工作,所以容易出现讲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问题。1925年1月中共四大召开前,全国党员人数仅从一大时的57人发展到994人,党员发展速度与当时蓬勃发展的大革命形势很不相适应。这个问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四大进一步强调了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在五卅运动中,中共党组织有了很大发展,到1925年9月,党员人数由年初的994人发展到3164人,不少原来没有党组织的地方,如云南、广西、安徽、福建等地都建立了党组织。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提出“第一便要扩大自己的党”。至1926年7月,中共党员发展到18526人,比1925年9月又翻了两番多。随着北伐战争正式开始,中共党员发展更快,至1927年4月底中共五大开会前已达到57967人。

党员人数的迅速增长使党内人士感到惊喜,同时又看到在党员数量突飞猛进时,质量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忽视了对入党人员的考察和教育,有的地方甚至突击发展,成批量发展,这就使得一些投机分子乘机混入党内。社会上的投机分子,甚至大商人、反动政客和拥有重兵的高级军官都来敲CP(即中共)的门。这些人人数虽少,但在党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有鉴于此,广大党员疾呼加强党的监督工作。

于是,中共中央在1926年8月4日向全党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入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巩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接着说:“一年以来,我们党乘着革命的高潮,有突飞的发展,这自然是一件可喜的现象,但同时投机腐败分子之混入,也恐是一件难免的事。这些投机分子尚不能动摇我党的政策,只是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这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此种分子各地均有发现,大会为此决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在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从通告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中共当时对党员质量问题尤其是贪污腐化问题是引起重视的,且敢于揭露并认真坚决地加以清除,决不姑息养奸。通告不仅深刻分析了贪污腐化分子的危害因素,还表明了坚定的斗争立场和方针。此通告发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党员的教育,对党组织进行了整顿,对党内极少数的贪官污吏、腐化分子进行了坚决清除,从而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有力地推动了大革命的胜利发展。

中共第一个中央级纪检机构的诞生

中共建党初期未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的建设日趋完善,受苏共设立中央及各地监察委员会成功经验的影响,为纯洁党组织,中共中央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时机已经成熟。在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的第一个中央级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全国各地的8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了全国57967名党员。大会通过了《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土地问题议决案》、《职工问题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大会宣言》等文件,选举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成立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第一次公开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7名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委员为:王荷波、许伯昊、张佐臣、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候补委员为: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主席为王荷波,副主席为杨匏安。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中有9人担任过中央执行委员、各省区执行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候补委员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斗争经验。其中王荷波曾出席中共三大、四大,在三大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之后又补选为中共中央局委员,在四大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曾任中共上海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中共中央北方局委员、全国铁路总工会执行委员长。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结构、区域分布也颇具代表性,10名成员中有6名是工人成分,4名为知识分子,他们来自上海区的有3人,广东区的2人,湖北区的2人,湖南区的1人,江西区的1人,北方区的1人。

为了加强党的监察委员会工作,在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增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此即第八章。本章共4条内容,其中第61条阐明了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第62条至64条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和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加强党纪,在该《决案》中对严格党的纪律设有专项条款。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纯洁党的组织、严格党的纪律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后来由于汪精卫在武汉发动“七一五”反革命政变,蒋汪合流,监委会成员牺牲的牺牲,受处分的受处分,分散的分散,脱党的脱党,中央当时又忙于应对,没能及时进行补充,因而监委会已无法开展工作。中共中央遂于1927年12月31日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拟在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存留问题。1928年6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取消了监察委员会,而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代之,在党章中则以“审查委员会”一章取代“监察委员会”一章。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开展工作,却在中共党史上留下了重要一页,中共自此有了党内专门的监督机构,尽管这一机构在以后历次代表大会上有所变动,但毕竟传承了下来。中共六大成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1934年的六届五中全会又成立了中央党务委员会,以代替审查委员会。新中国建立后,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各省、地、县也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检队伍取得了大发展。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上,则成立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组织被取消。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又重新恢复党的纪检组织,成立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此后这一机构一直延续至今,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都要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自五大起就有了专门的监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写进党章,为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反腐廉政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共在苏区的反腐廉政建设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自己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内建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红色政权,进行了红色政权反腐倡廉的历史性探索。由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影响下,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一些苏维埃政府时有出现。这些消极腐化现象虽属支流,但危害极大,严重地影响着苏维埃以及广大干部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下决心要刹住苏区内这股歪风。1932年至1934年,中央苏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廉政斗争。

中央苏区的反腐廉政建设是围绕着支援革命战争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的。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帮助红军发展战争、实行节约经济运动》的第三号通令。12月1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检查苏维埃政权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的第二号训令。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又发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指示。随着一系列文件指令的公布实施,一场反对贪污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开展起来。当时在中央工农检察部增设了一个控告局,控告局在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设立了第一个举报箱。举报箱系木板制成,体积为16×18×18.5厘米,正面用毛笔工整地书写上“控告箱”三个大字,箱体左右两面、正面上方则用毛笔写满了“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的小字。随后,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到处可见这样的检举箱。通过发动检举,苏区各地浮现出不少案件。

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对贪污的量刑有了明确规定。1932年5月9日,红都瑞金上空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瑞金县九区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被枪决,这是中共反腐败历史上枪毙的第一个贪官,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个贪污大案。谢步升家境贫穷,12岁时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声望的陡然增高,使得谢步升思想逐渐发生蜕化。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他生活腐化堕落,诱迫奸淫妇女,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还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官。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我们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么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其死刑。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5月9日,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临时最高法庭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即日执行枪决。

对反革命分子、贪污犯左祥云的处理也曾震动瑞金。左祥云曾任第二次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机密,私偷公章,企图叛逃,犯下了严重的罪行。据此,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长赵宝成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赵宝成竟违抗命令,不但不予扣留,反而听任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放走左犯。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立即组织工作队专案调查,在查实左祥云上述罪行的同时,也查清了徐、赵二人的问题。徐毅除放走左外,还放走其他两名罪犯,从中索贿金戒指两枚,且官僚习气严重,生活腐化,浪费公款数千元。赵宝成身居要职,却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包庇他们的罪行,平时在工作中脱离群众,有严重的官僚作风,还挥霍浪费公款上万元。左、徐、赵三犯捉拿归案后,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立即召开群众公审大会。1934年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根据苏区法律判处左祥云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徐毅6年徒刑,赵宝成罚苦工1年,并追回所有贪污受贿之财物。2月18日,左祥云被执行枪决,成为中共历史上因贪污腐败问题而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处级以上干部。

1934年3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亲自在于都县苏维埃主持召开了一次审判会,这是自苏区反贪污浪费斗争开展以来规模最大、牵涉面最广的一次审判会,会场内人山人海。项英宣判说:于都县贪污案件特别多,几乎各级机关都有,由县领导至乡代表贪污成风,大家都不以为异。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强拿公款50元做私人生意;县委书记刘洪清带头拉股做生意谋利;军事部长刘仕祥等人冒领总供给部发下的动员费410元;组织部长高兴赞拿公家保险金做生意;少共县委书记腾琼等贪污公款及群众捐助买飞机的100多元大吃大喝。全县共查出贪污案件23件之多。为严肃法纪,判决熊仙璧监禁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贪污首犯刘仕祥、刘天浩、李其芬、腾琼等5人死刑。审判会后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特别法庭第一号判决书。

当时在中央机关共查出有贪污行为的会计科长和会计10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贪污公款累计大洋2053.66元,棉花135公斤,金戒指4枚。据第26号训令中的相关规定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予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