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对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通知

 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 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20〕14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从我县看,将全面查清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为制定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六增六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推进顺利,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人口发展状况。

  二、把握重点,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县但普查标准时点住在我县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

 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2020 年 11 月 1 日零时。

  三、突出关键,严格落实普查的各项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普查行为。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二)严格数据质量。切实把提高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贯穿人口普查工作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实行全流程质量控制,使我县普查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项活动、各种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坚决防范人为干扰普查工作、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局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三)加大信息化应用。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实时上报普查数据。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出售或泄露公民个人

 信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保障必要的网络环境和硬件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收集处理工作安全顺畅快捷进行。

  四、强化责任,扎实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动员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时间节点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县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泗阳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社区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好方案执行、数据处理、舆论导向等方面的预案。

  (二)加强部门协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做好普查物资和设备、普查经费、地理信息等协调保障工作,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掌握相关人口信息的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计局要密切对上保持沟通,全面掌握最新政策和要求,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采取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村(居)委会选任或者社会招聘等方式,把政治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有群众工作经验、

 热爱普查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普查“两员”队伍中来。要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人口普查知识、技能、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培训,确保“两员”胜任普查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的稳定。对“两员”工作补贴,由县、乡财政分级负责、共同分担,对财政较为困难的乡镇由县财政依照规定给予适当倾斜。普查登记所需电子设备由县、乡两级负责筹措,对征用普查员个人电子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对在“两员”培训、普查摸底、现场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人员,各单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宣传媒介,广泛深入生动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查“宣传月”等活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知晓普查法律政策,引导普查对象自觉配合普查登记,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