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太白湖新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关于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的通知如下:

 一、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等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三、全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

 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制定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退付计划方案,保证金的留存时限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付手续。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 9 2019 年 年 9 9 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 宣传,并严肃查处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 9 2019 年 年 X X 月 月 X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