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伪满洲国推行的鸦片统制政策与毒祸

zoޛ)j馟i+n@ӎ{n5Mym4M:Z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了鸦片统制政策,给东北人民造成了特殊的深重灾难。日本在伪满洲国推行鸦片统制政策的特点是高调“断禁”、实则纵毒,其目的是以毒养战和纵毒祸华,摧残东北民众的民族精神。日本在伪满洲国推行鸦片统制政策,既严重违反了日本签署的海牙和日内瓦国际禁毒公约,又严重违背了国际人道主义,犯下了特殊的国际毒品罪和战争罪。但由于种种原因,日本侵略者这笔阴险毒辣的罪行至今未得到彻底清算,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一、以高调“断禁”、实则纵毒为特点的鸦片统制政策

1840年鸦片战争后,鸦片毒祸所带来的深重灾难一直是中国人民挥之不去的痛苦梦魇,为此中国社会各界爱国志士纷纷发出禁止鸦片的呐喊。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反对鸦片非法贸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一方面是因为鸦片毒害人类,出于人道主义;另一方面也因为鸦片的非法贸易和泛滥影响正常贸易及消费,正如马克思1858年8月在《鸦片贸易史》中指出的:

中国人不能同时既购买商品又购买毒品;在目前条件下,扩大对华贸易,就是扩大鸦片贸易;而增加鸦片贸易是和发展合法贸易不相容的——这些论点早在两年以前已经得到相当普遍的承认了。①

在这种论点的推动下,又经过半个世纪之久,终于召开了国际禁毒会议和签订国际禁毒公约。就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日本却在伪满洲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了鸦片统制政策,其实施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颁布《鸦片法》,打着“鸦片不得吸食之”的幌子大开烟禁。1909年2月,中、日、英、法、德、俄、美等13个国家政府代表,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贸易数量、进口管制,以及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决议;接下来相关国政府代表,于1912年1月在海牙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1924年12月和1925年2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1931年7月在日内瓦签订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1月在曼谷签订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特别是1936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禁毒会议,签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鸦片等麻醉品行为规定为国际毒品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以上国际禁毒公约都是在国际联盟鸦片毒品委员会的框架下签订的,各缔约国都有履行的义务。日本与中国同为上述国际禁毒会议的参加者和禁毒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但日本根本不顾国际道义,玩弄起一贯的国际流氓的把戏。

伪满洲国成立后仅半年,在关东军参谋长小矶国昭、副参谋长冈村宁次,伪满政府总务厅长官驹井德三、次长阪谷希一、伪财政部总务司长星野直树、伪民政部总务司长竹内德亥等日伪官员的策划下,于1932年9月公布了《暂行鸦片收买法》,并在伪财政部属下设立“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同年11月颁布了《鸦片法》及《鸦片法施行令》,在“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基础上成立“鸦片专卖总署”,各省均设立“鸦片专卖署”;1933年1月颁布了《鸦片缉私法》,公布了《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和《关于鸦片法施行日期之件》,规定《鸦片法》自当年1月11日起施行。上述法令以《鸦片法》为核心,共计22条,主要条款和内容是:

第一条,本法所称之鸦片,系指生鸦片、鸦片烟膏及鸦片烟灰而言。

第二条,鸦片不得吸食之,满25岁之鸦片瘾者,由政府认为治疗上有必要而许可者吸食政府所出售鸦片烟膏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鸦片或吸食鸦片器具不得输出或输入之,但政府输出或输入制药用或鸦片瘾者治疗用之生鸦片或鸦片烟膏时,不在此限。

第四条,鸦片除政府外不得制造之,但经罂粟栽种之许可者制造生鸦片时,不在此限。

……

第八条,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以制造鸦片为目的而栽种罂粟。

……

第十条,经政府批准之种植罂粟人,应将其所制造之生鸦片缴纳于政府。

违背以上条款,处5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5000至7000元以下罚金,徒刑与罚金得并科之。《鸦片法》虽冠冕堂皇的笼统的提出“鸦片不得吸食之”,但接下来的“不在此限”,就将其架空了,实际上是打着“鸦片不得吸食之”的幌子大开烟禁。上述法令的实施是把吸食鸦片合法化、公开化了,造成在伪满洲国普及、教唆、引诱人们吸食鸦片、吗啡等毒品,在城市和乡村设立了2000多个“鸦片零售所”(烟馆),各个城镇公烟馆、私烟馆、花烟馆(有烟妓)就像酒馆一样普及,烟馆内外“大烟鬼”成群,还有很多人在家中吸食,伪满洲国到处毒品泛滥。

第二阶段,颁布《断禁鸦片方策要纲》,高调“断禁”实则暗地纵毒。日本在伪满洲国大开烟禁的丑恶行径,严重违反了其签署的上述国际禁毒公约,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1937年5月至6月间,国际联盟鸦片毒品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22次会议,美英法等国政府代表对日本在伪满洲国造成的严重毒祸提出严正抗议,并通过了要求日本政府“采取立即与有效的步骤,以终止日人在中国之非法制贩毒品”的决议。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日伪于1937年10月颁布了《断禁鸦片方策要纲》,提出从1938年到1947年“10年以内根绝鸦片之吸食者”。并由时任伪满总务厅长官星野直树、次长古海忠之及各部次长、协和会、新京等众多日伪官员,组成庞大的“禁烟促进委员会”。这个“断禁”政策的出笼,一方面是迫于国际社会禁毒的巨大压力,不得不做出“断禁”的姿态;另一方面也与日本侵华政策的调整变化密切相关,这时日本认为其在东北的殖民统治已经确立,需要有计划地、长期地掠夺东北战略物资,变东北为其侵略战争和日本国内稳定的战略物资供应地,为此急需大量劳动力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提出“断禁”政策,还提出“绝对防遏新瘾者之发生”,“对青壮年者特别严励鸦片吸食许可条件,俾使其速得断禁之效”。

而实际上日伪统治者是高调空喊“断禁”口号,并没有采取效果明显的“断禁”实际行动。罂粟种植面积和登记的鸦片瘾者虽然都有所减少,但其绝对数亦然庞大。为此,1938年6月,国际联盟鸦片毒品委员会在日内瓦第23届会议上,各国代表以大量的事实揭露了日本假“断禁”,实际上更加猖狂制毒贩毒的罪证,国联大会因此通过了对日本的经济制裁,日本则干脆宣布退出国际联盟鸦片毒品委员会的一切活动,肆无忌惮地推行以高调“断禁”、实则暗地“纵毒”为特点的鸦片统制政策。如《要纲》虽然规定“除既经登录者外,绝对不许吸食”,表面上对吸食者进行了限制,而实际上不管是谁,只要花5角钱手续费申请登记,便可以轻而易举地领到伪满政府发给的鸦片吸食许可证,况且还有众多的鸦片瘾者害怕惹麻烦不登记。

为进一步垄断经营,1939年伪满洲国财政部属下的“鸦片专卖总署”和各地的“鸦片零售所”撤销,取而代之的是由伪民生部直辖的“禁烟总局”和各地的“管烟所”。据日伪当局内部统计,到1940年,全满“管烟所”已达1686个,这些“管烟所”完全是官办的,比起以前的“官督民营”的“鸦片零售所”更容易垄断经营。为引诱人们吸毒,各“管烟所”的烟盘上就系着吸烟证,还都招用烟妓,其生意之兴隆令妓院也大为逊色,引诱了无数素无鸦片嗜好的青壮年步入歧途,使得实际吸毒人数不降反增。

第三阶段,召开东京鸦片会议,把伪满洲国确定为鸦片生产基地。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战争资源匮乏问题越来越严重。日军长期连续作战疲惫不堪,战斗力严重下降。这时的鸦片用途,除继续发挥以毒养战和纵毒祸华的作用外,还要大量用在日军本身的医疗和刺激军队士气上。此时的伪满洲国经济已经完全进入“战时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被绑上日本战车,包括鸦片在内,都要“充分满足日本的战时紧急需要”。1943年春,日本政府在东京召开占领区鸦片会议,决定把伪满洲国确定为亚洲鸦片生产基地,伪满禁烟总局副局长梅本长四郎参加会议,承担了供应全亚洲日军占领区的鸦片供应任务。从此以后,日伪就顾不上装“断禁”的门面了,更加大规模地种植罂粟,扩大鸦片生产,还加强了鸦片高产研究及精致储藏运输。

二、利用鸦片专卖搜刮民财、增加财政收入,达到以毒养战

日本扶植起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之后,为达到使东北的经济彻底成为其经济附庸的目的,全面实行了经济统制政策。所谓经济统制,就是国家政权强制干预经济,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实行经济垄断和掠夺。日本在伪满洲国推行鸦片统制政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利用鸦片专卖搜刮民财、增加财政收入,达到以毒养战的战争目的。自伪满洲国成立以来,日伪越来越看重鸦片的大笔收入,以及鸦片的特殊用途,在各个环节上都采取了掠夺性手段,以获得高额利润和以毒养战。日本侵略者在制定《满蒙统治方案》时,将鸦片税作为与铁路税、官办企业税、盐税和关税并列的五大主要税收之一,使得鸦片专卖利润在伪满洲国财政收入中保持一定的比例。

到1944年,伪满洲国的财政收入已悄然超过日本国内的财政收入,居亚洲国家第一位,在世界上仅次于美、英、法国,为世界上第四大经济体,成为日本侵略者最重要的财力、物力供应地。但这并不是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而是日本侵略者实行殖民地掠夺经济的结果,其中鸦片专卖的高额利润更是一种畸形经济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环节。

一是统制种植和强行征收特税。在鸦片统制政策实施第一阶段的1933年至1937年,罂粟种植区有7省30县1旗,年平均种植面积为68.5万亩;在鸦片统制政策实施第二阶段的1938年至1942年,由于日伪宣布鸦片“断禁”,鸦片罂粟种植面积有所减少,年平均种植面积为53.6万亩;在鸦片统制政策实施第三阶段的1943年至1945年,罂粟种植面积又有所扩大,年平均种植面积为70.5万亩。②每年10月份,从伪满洲国“鸦片专卖总署”到省、县、旗,层层强制下达罂粟种植面积计划,然后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向种植户强行征收特税,1934年每亩征收特税5元,附加税10%~20%,当年征收特税为36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对于不种、少种或多种、偷种者都收缴高额罚款,如1935年全满共查出多种、偷种罂粟7.32万亩,收缴罚金58万元。从1933年到1944年的12年间,共计收缴罚金不下700至800万元,③这样强行征收的特税和罚款相当可观。

二是强行统一收购“烟干”和进口鸦片。种植户收获的由罂粟浆液晾干浓缩的“烟干”,是制造鸦片的原料,不能随便自由出售,必须卖给伪满指定的“大满号”“大东号”及在各地建立的“分号”“集货所”及后来的“农事合作社”“鸦片纳入组合”等专门收购处,以便于收购渠道和价格的垄断。

日伪当局对罂粟种植户收获的“烟干”,进行强行统一收购,一般年景,上、中、下等地每亩依次强收“烟干”15两、12两、8两,如不能足量交出,便进行惨无人道的逼迫殴打,直至有些罂粟种植户家破人亡。伪满强行统一收购“烟干”的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就从外国和外省购进。从1935年开始,强行统一收购“烟干”和购进鸦片的数量,每年都在1200万两上下,1944年达到1500万两。④此外,还有部分数量“烟干”私存在罂粟种植户手中,或进入黑市上交易、走私或自己吸食。

三是集中生产纯鸦片和“料子鸦片”。日伪将收购的鸦片原料“烟干”,统一送到设在奉天小东边门的大型鸦片制造厂和新京、哈尔滨、绥化的3个分厂,进行加工,生产生、熟鸦片。此外有的市县还设立了烟膏制造所,生产低质量的鸦片。奉天鸦片制造厂生产能力最强,1944年生产鸦片能力为500万两,还生产吗啡、海洛因等麻药4吨。①鸦片制造厂在生产纯鸦片的同时,还分别用百合花、苹果、豆面、面粉甚至土等作为“料子”进行掺杂使假,生产出“料子鸦片”,日伪从中加倍获利。

四是鸦片专卖攫取高额利润。从1933年开始,由伪满“鸦片专卖署”指定一些鸦片私营零卖所也就是大烟馆,发给其签发的专卖许可证,将领来的鸦片零售给鸦片吸食者,1938年将鸦片私营零卖所改成由市县旗政府经营的公营管烟所,1940年又将公营管烟所改变为官营,并入地方行政机构之中。鸦片零售由私营到公营再到官营,这就使得鸦片专卖的统制越来越严厉,更有利于鸦片吸食和对鸦片吸食者进行盘剥。在1941年全满管烟所有1631个,遍布在各个城镇,成为攫取高额利润和毒害民众的“吸血管”。

日伪采取低价收购、高价销售和掺杂使假的原始掠夺手段,攫取高额利润。如以纯度90%以上的“烟干”为例,如果将其加工成纯鸦片,份量会有一定减耗;如果将其加工成“料子鸦片”,可以加1倍的“料子”,其份量还会成倍增加,而零售给普通鸦片吸食者的几乎全是“料子鸦片”,这样其利润也就成倍翻番。在1934年前后,纯度90%以上的“烟干”收购价1两为2元,“料子鸦片”销售价1两为8元,1两“烟干”可以加工成2两“料子鸦片”,其毛利润高达800%;1944年前后,同等“烟干”收购价1两为2.40元,“料子鸦片”销售价1两为15元,1两“烟干”可以加工成2两“料子鸦片”,毛利润高达1250%。③攫取利润之高,令任何商品莫及。

五是运出东北高价外销鸦片获利。日伪当局不仅在东北境内专卖鸦片,还将大量鸦片运出东北高价销售,如1941年经伪满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手,把50万两鸦片送往日本国内销售,以后每年送往日本国内的有增无减;同年,他把100多万两鸦片秘密送至华北“三井”系统的商行进行高价销售;1944年他把30万两鸦片高价外销给南京伪政府;同年伪总务厅厅长官武部六藏把60万鸦片高价外销给德国希特勒政府,④这些高价外销的鸦片获利颇丰。

六是通过缉私、走私额外增加鸦片收入。为了保证鸦片统制政策的实施和额外增加鸦片收入,日伪当局依据1933年1月颁布的《鸦片缉私法》和《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在“鸦片专卖总署”(后改为“禁烟总局”)下设取缔科,配置大批官员专门进行鸦片缉私,并与警察、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到1942年1月“禁烟总局”配置了缉私官员366人。据日伪统治当局统计,从1933年到1943年11年期间,缉私没收的鸦片数量为243.5万两,这是日伪当局额外增加的鸦片收入。日伪政府各级官吏、日伪军、土匪、商人、土豪以及各类鸦片贩子,还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疯狂的鸦片走私,如日本关东军大量走私鸦片,仅1938年就从热河地区走私了150万两鸦片至北平,⑤以便补充军费。

三、日本纵毒祸华造成深重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灾难

日本在东北进行了长达14年的殖民统治,这是中国现代史上浸透血泪的一页,日本侵略者残暴统治下的东北本来就是人间地狱,再加上其在以毒养战的同时大肆纵毒祸华,就更加造成了深重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灾难,犯下了特殊的国际毒品罪和战争罪。

一是大片良田种植罂粟,严重破坏了地利民生。在中国,土地一直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命脉。在日伪统治时期,东北农村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殖民地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首先,保存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和封建剥削关系,日伪统治者原封不动地加以利用;其次,日本垄断资本深入农村,以商品经济方式对农村和农民进行盘剥;另外,日本侵略者还通过移民及征用手段霸占土地,在中国东北出现了一种世界上独有的“移民霸占”土地关系和农业经济。

在这种畸形农业经济下,日本侵略者把东北作为粮食生产和供应基地,通过颁布一系列农产品统制法令,逐步推行了强迫农民低价售粮的“粮谷出荷”和压缩民食的“粮食配给”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就是强行掠夺。在这种境况下,东北农业经济被牢牢地绑在日本的战车之上,给广大农民带来的是饥饿和贫困。为了完成日伪当局下达的罂粟种植任务,农民不得不用良田种植罂粟,这与种植粮食作物争好地、争投入、争肥料、争劳力,严重破坏了地利民生,使得农业经济更加严重衰退。

罂粟是一种娇嫩的毒花,其抗旱、抗涝、抗风、抗病的能力远比粮食作物差,稍遇灾害,便会血本无归,以至于一些种植罂粟的农民频频破产,由于交不出或交不够“烟干”,或被逼迫殴打致死、上吊自杀,或被迫背井离乡、逃荒要饭,倒毙他乡。

二是侵略者杀人不见血地毒害东北民众,也殃及日伪人员。在伪满洲国成立之前的旧军阀统治时期,东北抽大烟的人并不多,并且大多是有钱有势的人,普通百姓很少。但在日本殖民统治者的极力纵容下,在进烟馆跟进饭馆一样方便的条件下,在人人可以轻易得到毒品的情况下,无论是醉生梦死的满汉官僚、卑颜屈膝的汉奸败类,还是终日辛劳的普通民众,了无生趣的哀哀斯民,以及逃避现实的伤时隐士,不谙时事的青年少年,都快速出现了大量鸦片瘾者,伪满“鸦片专卖总署”和“禁烟总局”有过详细登记。

1937年,鸦片瘾者达到81万,占全满总人口3654.7万的2.22%。但还有很多鸦片瘾者和其他鸦片吸食者为避免招惹麻烦并不去登记,这部分人数要大大超过登记的鸦片瘾者,据伪满“鸦片专卖总署”根据当年销售鸦片的数量,保守推算其数量不会少于120万人,这样1937年登记鸦片瘾者和没有登记鸦片瘾者及其他鸦片吸食者共约200多万,占当年全满总人口的5.47%。②清原县1935年全县约13万人口,吸食鸦片者竟有2.5万人。③由此可见受毒害的东北民众之多,其数量之多和比例之高令人震惊。1938年以后,受“断禁”政策的影响,也由于害怕受到强行“矫治”,鸦片瘾者登记人数大幅度减少,但这并不表明实际鸦片吸食者大幅度减少,其数量依然庞大。

鸦片瘾者本身如同废人,最后难逃的结局是倾家荡产和痛苦死亡,据“禁烟总局”统计,从1939年到1944年,因吸食鸦片中毒死亡的人数为7.4万多人。④伪满洲国的大小官吏更是吸毒成风,日本官员无不嘲笑:“满系大员们,饭可以不吃,鸦片烟不能不吸!”就连皇后婉容在被冷落和苦闷中也陷入此劫,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写道:

只知道后来她染上了吸毒(鸦片)的嗜好,有了我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八一五”后她和我分手时,烟瘾已经很大,又加病弱不堪,第二年就病死在吉林了。⑤

日本侵略者杀人不见血地毒害东北民众,家破人亡者甚多,同时不可避免地蔓延到日本人身上,一些日本人包括军人也吸食鸦片成瘾,同样下场悲惨。

三是纵毒祸华伤害天理,造成一连串深重的社会问题。无论在中外任何朝代任何社会,毒品泛滥都为统治者所不能容许。可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从中日甲午战争占领中国台湾开始,就在中国肆无忌惮地推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鸦片毒化政策,其在台湾、东北、华北、蒙疆、华中、华南等各个占领区,凡是侵略铁蹄所到之处,都以以毒养战和以毒祸华为目的推行了鸦片毒化政策,其在伪满洲国推行的鸦片统制政策与毒祸最具代表性,纵毒祸华伤害天理,造成一连串深重的社会问题。

一方面毒害东北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报废和死亡,严重损害了社会生产力。日伪曾建立过一些专门用于戒烟的“康生院”,到1942年,全满“康生院”共有200多所,还使用了专利戒烟药“东光剂”,但由于“康生院”设备简陋,对戒烟的“矫治者”待遇粗暴。后来日伪因劳工不足,就把自愿和强迫到“康生院”戒烟的“矫治者”抓到矿上去当劳工,其命运更加悲惨,以至鸦片瘾者对“康生院”避而远之。

另一方面,因毒品为万恶之源,衍生出匪患、抢劫、凶杀、卖淫、走私、偷盗、坑蒙拐骗、敲诈勒索,以及官场更加腐败、社会道德堕落,这一连串深重的社会问题,既是东北的一场浩劫,也加速了日伪统治的崩溃。

【责任编辑:杜敬红】